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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公共无线上网场所网络安全治理的通告

来源:|0 编辑:王雨松 2018-08-08 1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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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凡向公众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依法落实上网实名认证、日志留存等安全技术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主要包括:
(一)政府为群众免费提供无线上网的公园、广场、景区景点、办事大厅等市政场所;
(二)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运营商建设的无线热点场所,以及营业部(厅)等公共区域;

 (三)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交车站、轮渡、候机楼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及船艇等营运性交通工具;
 (四)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出租屋、餐馆、水吧、餐吧、茶楼等住宿餐饮服务场所:(五)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培训机构、展览馆、球馆球场、游泳馆、健身房等文化体育服务场所;
(六) 娱乐城、歌舞厅、酒吧、网吧、KTV、咖啡厅、电影院、桑拿洗浴、沐足、美容、电子游艺、亲子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
 (七)银行、证券、保险、借贷抵押拍卖服务的交易场所,以及营业部(厅) 等公共区域;(八)医院、诊所、药店、社区医疗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
(九)商场、市场、超市、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汽车45店、商业综合体、水电气营业服务点、加油站等商业场所;
(十)其他向不特定人员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场所。
   二、公共上网场所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定义务,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采取记录留存上网实名注册信息、重要数据备份加密,以及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侵入等安全技术措施,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保障网络系統和数据运行安全。
  三、公共上网场所应当自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办理联网备案;通告发布后开通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在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四、公共上网场所安装使用的无线上网接入前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无线路由、无线AP)应当符合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并已在公安部和湖南省公安厅进行备案。
  五、公共上网场所应当采取手机短信验证、真实身份信息核验等实名认证方式,实现上网用户有效身份信息的认证查验管理; 禁止以“直接连网或固定密码”等非实名方式提供服务;禁止向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用户提供上网服务。
  六、公共上网场所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凡是提供上网服务的,必须在通告施行之日起60日内落实互联网实名制。
  七、公共上网场所提供上网服务不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擅自停止或拒不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安装使用网络安全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强制性要求、以及不落实上网实名认证制度等有关情形,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实施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8年7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永州市公安局
                                    2018年7月4日
  

新田网安:陈15274908543  罗1814331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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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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