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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新闻来源 作者:何珣 编辑:王雨松 2019-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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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深挖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增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针对性。根据《湖南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脱贫攻坚、农村经济社会事务中非法捞取不当利益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成胁、恐吓、侮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充当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

13其它涉黑涉恶势力违法犯罪。

二、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   手机号码14786361110

电话号码47124124712165110

2、信函举报:   邮寄投递至新田县委政法委110室,新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3、邮箱或QQ举报:电子邮箱 Xintianxingzhen@sina.com QQ邮箱  737443252@qq.com

4、当面举报:    直接到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委政法委111室)或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三、奖励原则

1、归口负责原则。县扫黑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受理的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予以奖励。

2、首报奖励原则。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制度,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3、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标准

实名或匿名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10万元。

2、凡举报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直接破案,法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6万元。

3、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抓获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抓获骨干成员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60008000元;抓获在逃其他一般成员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4、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2-4万元。

5、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

举报人能详细提供黑恶势力犯罪事实并能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关键证据,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的,在原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上浮比例给予奖励。

五、奖励程序

1、县扫黑办直接受理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交由县公安局或县扫黑办核查,查证属实的,县扫黑办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予以发放;县公安局直接受理并查证属实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县公安局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县扫黑办审核,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予以发放;县纪委监委受理并查证属实的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由县纪委监委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报县扫黑办审核,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予以发放。

2.举报人本人可以直接到县扫黑办当面领取奖金,也可以按举报人意愿采取不见面、不接触的方式领取奖金。

五、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2、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

3、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4、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5、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六、保密和保护措施

1、任何举报人依法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2、举报人因举报,作证请求予以人身安全保护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程序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对蓄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它说明

1.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的申请、批复、发放、资料保管等行为,应当遵守相关财务管理和涉密管理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2.本办法由县扫黑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新田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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