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新闻网(通讯员 何彦慧 刘芳 邓小华)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某明索要工程欠款以及利息和交通费等诉讼请求。
2014年8月28日,原告郑某明与被告新田县大坪塘镇某村签订通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郑某明承包修建被告村的环村公路。道路竣工后,原告与被告结算时立下金额为45400元的欠条一张,由被告村原支书、原会计等人在欠条处签名,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欠款均被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郑某明出示的工程款欠条,系被告村原会计谢某法以村委会的名义出具,但未加盖被告村委会的公章,也无现村委主任的签名,对被告新田县大坪塘镇某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在本案提出给付工程款以及利息和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来源:新田法院
作者:何彦慧 刘芳 邓小华
编辑:邓提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