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及永财综[2017]1号文件补充规定要求,现将2019年我县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残疾军人)就业情况核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中央、省、市驻新单位,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时间:2020年3月20日至5月20日
三、地点:新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新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残联窗口)
四、要求:
1. 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2019年度1月、6月、12月所有在岗残疾人、残疾军人人员花名册和工资表;残疾人、残疾军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原件、复印件及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到新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报办理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残疾军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残疾军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须核定,直接携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残疾军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已安排有残疾人(残疾军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定书。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0746-4767812 4781816
新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新田县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残疾军人)就业情况核定须提交的材料.docx
来源:新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编辑:盘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