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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行车与狗相撞,该是谁的责任?

来源:新田新闻网 作者:胡雅丹、彭飞 编辑:盘艳芬 2021-09-17 1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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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新闻网(通讯员 胡雅丹 彭飞)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一条大狗横冲马路与摩托车相撞,造成狗当场死亡,驾驶员人车受损的矛盾纠纷。

2021年6月8日晚,刘某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234国道龙脉塘路段时,与一条横冲马路的大狗(系雷某饲养)相撞,刘某身体与摩托车皆有受损,狗当场死亡。

事发当晚,刘某与雷某在协商处理不成后自行驾驶摩托车前往新田县人民医院治疗9日花费1047.7元,并自行在修车点对摩托车修复估价2480元,事后,刘某要求雷某赔偿医疗费1047.7元、车辆损失费2480元、误工费2700元。同年7月2日,刘某诉到新田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夜间驾驶摩托车以50-60码的速度途经容易发生危险的国道旁村庄路段,未谨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车与狗发生碰撞事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疏于管理家养狗,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刘某的医疗费1047.7元、误工费1030.2元,车辆损失费2480元因原告未经有权机构评估就转卖给他人导致损失无法认定,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雷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600元,其他经济损失由刘某自行承担。

法官点评:自古以来,人们有饲养犬只用于看家护院的习惯,因家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科学饲养和管理动物,才是对自己、他人和动物最大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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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雅丹、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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