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公 告
我大队于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扣留了粤CE3053等共1614辆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其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已逾期30日以上,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也未前来接受处理。现依法对扣留逾期未处理的机动车公告如下:请被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携带相关手续到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6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强制报废处理。
2021年10月20日
来源:新田新闻网
编辑:黄慧芬